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消防法》第 10 条规定的建筑 ( 装修 ) 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能组织施工;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和分级审核、验收的权限,由市消防支队制定并报总队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完善审核、验收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第五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机关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中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审核意见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警务公开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许可受理 第六条 支(大)队应当将《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各种申请示范文本以及行政许可的办理结果等在受理窗口和公众可以查阅的网站公示。 办公场所公示可以选择设立警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申请需知资料薄以及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法律文书以及监督检查形成的记录和法律文书,应当建立档案。公众可以查阅 。 许可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档案提供方便。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申请,也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受理机关应当完善有关受理制度。 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理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受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需要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审核、验收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公安消防机构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消防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五)申请属于本机关审核、验收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应当送交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单体红线图和用地红线图; (三)建筑施工蓝图(包括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建筑、水、电、暖通及相关的燃气施工图); 高层民用建筑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工艺流程图文说明;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第十一条 申请建筑工程装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二)装修施工蓝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吊顶图、吊顶及墙体剖面图、电气图、灭火器配置图); (三)进行装修的建筑或所在楼层的原建筑平面图; (四)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 (五)装修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装修涉及消防设施布置调整的,还应当提交具备消防设施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消防设施调整图。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原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受理后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含)消防监督员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核查下列内容: (一)审查选址是否合适,对易燃易爆场所总平布置与实地的地形条件、主导风向等是否相符。 (二)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布置与实地的道路、水源、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等情况是否相符。 (三)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布置与批准的规划红线图是否相符。 (四)建筑工程是否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动工,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是否到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应当审核下列消防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 一 )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 二 )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 三 )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四 )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五 )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 六 )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 七 )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八 )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 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十 )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 十一 ) 建筑灭火器配置; ( 十二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 十三 )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规定办理: (一)一般工程(含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应当在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二)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审核时限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专家论证的办理程序按《福建省建筑工程审核消防技术专家论证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 (四)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五)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六)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 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 (二)建筑装修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三)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与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同时进行的除外); (四)消防产品、设备和主要装修防火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装修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 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第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审核同意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文件以及审核意见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 7 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支队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甲、乙类工业建筑等大型工程,其消防验收应当有从事防火监督检查、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消防验收记录表》规定实施现场抽查、测试和综合评定,并作出消防验收结论。 现场抽查、测试和评定结果,应当在《消防验收记录表》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验收记录表》规定的子项进行现场抽查测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子项所列内容进行抽样检查测试的数量不得少于 2 处;子项所列内容的总数少于或等于 2 处的,应当全部检查测试。 《消防验收记录表》对抽查测试数量另有规定的,必须按要求进行抽查测试。 (二)子项为系统功能并且其数量大于或等于 2 的,应选择不同的分区、报警回路和控制系统分别进行功能检查测试。 (三)子项为喷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电话、消火栓、防火门等并且安装数量超过 20 处,抽样检查测试 2 处、发现 1 处不合格的,应对该子项再抽样检查测试 2 处。 第二十三条 子项的消防验收结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判: (一)经现场抽查、测试,该子项达到消防设计要求的,该子项应评判为合格。 (二)子项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其尺寸误差不超过 5% 、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该项目可评判为合格。 (三)子项为系统功能、个别内容检查测试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的,该项目应评判为合格。 (四)对子项所列内容超过 2 处的,抽样检查测试 2 处,其中 1 处不合格需再抽样检查测试 2 处,再抽样检查测试 2 处均合格的,该项目评判为合格,否则评判为不合格。 (五)对子项所列内容不超过 2 处,抽样检查测试有 1 处不合格的,该项目应评判为不合格。 (六)消防产品和设备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或质量不合格的,主要装修防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性能要求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七)按照消防设计缺少项目内容的,该项目评判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消防验收记录表》中,单项的全部子项消防验收结论均评判为合格的,该单项的消防验收结论应当判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符合消防设计文件、且《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的单项消防验收结论均判定合格的,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结论方能合格。 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但存在的遗留问题,负责验收的机关应当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和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不按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强制条文施工的,消防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验收机关应当按照《消防专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工程,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改委(计委)重点办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格式由总队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