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一、审核对象

城乡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

二、审核权限

根据《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建审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一)支队负责指导和监督大队开展建审工作,纠正裁决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偏差。

(二)支队负责审核的工程项目及室内装修工程( 1)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2)省市政府及省市直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所组织审查的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的高层建筑;(4)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5)城厢、荔城、涵江、秀屿辖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储存工业建筑,液化气站,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丙类生产、储存工业建筑,贮量不小于500立方米的丙类储罐;(6)仙游辖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储存工业建筑以及贮量大于50立方米的液化气站;(7)城厢区龙桥、凤办、霞林街道办事处,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装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室内装修工程;(8)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工程项目及其室内装修工程;(9)参加以上工程项目及室内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仙游大队负责审批的工程项目及室内装修工程( 1)县政府及其直属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城乡规划;(2)除划定为支队审核项目以外的其它中小型工程项目及室内装修;(3)参加以上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大队负责审核支队审核项目以外的工程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建筑主体工程由支队审核的,其装修工程的建审工作,应以建筑工程消防专项验收日期为界,在支队验收之前其室内装修工程由支队负责审核及验收;对建筑工程消防专项验收后或已投入使用的室内装修工程,要按照上述审核权限进行划分;对原由支队建审的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室内装修,应报支队重新核准。

(六)支队审核的工程项目在必要时可以下达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大队审核。大队在开展建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受理和审批项目,严禁人为地将建筑工程项目或室内装修工程肢解审核,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上下级的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完成建审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