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三)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 (四)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五)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六)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 建设单位申请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二)建筑装修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三)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与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同时进行的除外);(四)消防产品、设备和主要装修防火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五)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六)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七)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装修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审核同意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文件以及审核意见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依据

《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五、联系电话:0594-588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