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一、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二)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单体红线图和用地红线图;(三)建筑施工蓝图(包括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建筑、水、电、暖通及相关的燃气施工图);高层民用建筑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工艺流程图文说明;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二、申请建筑工程装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二)装修施工蓝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吊顶图、吊顶及墙体剖面图、电气图、灭火器配置图);(三)进行装修的建筑或所在楼层的原建筑平面图;(四)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五)装修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装修涉及消防设施布置调整的,还应当提交具备消防设施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消防设施调整图。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二)原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三)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四、办理时限: (一)一般工程(含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二)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审核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五 、 办理依据 《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六、联系电话: 0594-5887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