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窗口服务制度 |
| 一、窗口负责制
设一个专门的窗口接待室,并专人服务。所有对外服务事项的接待和外来办事人员的咨询、报件及领取办结件均在此窗口。 窗口接待室应设在醒目位置,或有指示标志引导,并设统一的牌匾"消防服务窗口";窗口接待室明显位置设"窗口服务栏",内容包括敬告辞、审批事项、对象、程序、时限、审批范文、投诉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管理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的纪律等;设各种服务指南卡及有关表格供办事人员取用,服务指南卡的内容为相应审批事项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时限;设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以及供群众反映问题、提建议的意见簿;有条件的单位,应设饮水设施。 窗口接待室应保持通风良好、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服务设施完好有效。 二、首问责任制 凡接受服务对象咨询、报件、来访、来电,第一接待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接待群众应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规范;对属于窗口办理的事项,应认真答复,耐心接受有关业务方面的咨询,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不属于窗口职责范围的其它事项,应向群众说明到何处办理。 三、一次告知制 受理业务时,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一次性受理完,并出具受理回执单;对申报材料不全暂不受理的,应出具退件单,一次性告知须提供的材料,做到二次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趟。 受理回执单、退件单由受理人填写,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窗口存档备查。 四、办事公示制 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公示办事条件、程序、时限、标准、内容、依据、结果,以增加办事透明度,方便群众,并促进廉政建设。 公示主要采取窗口服务栏、服务指南卡的方式,有条件的还可增加触摸屏、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的方式。 五、否定报备制 项目受理后,经办人发现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不得自行决定,应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六、限时办理制 所有业务正式受理后,当日由相关领导签发,由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并及时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对已审批的办结件,应立即通知办事单位领取,不得积压或随意扣压。 对领导交办、批办、督办的任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能办的应马上办理,当日完成。 七、严格程序制 应严格办事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办事环节。消防审核时,应把建筑土建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图同时进行审核,不得分开审核。消防验收时,也应把土建工程与消防设施工程同步进行验收,如需试水,应统一安排,同时进行,不得将试水单列并作为验收的前置条件。对验收时具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条件的,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八、失职追究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的; 2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工作场所闲聊、从事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的行为; 3 、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4 、对应当办理审批,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期限的; 5 、领导审批后,故意压件不发,超过办事时限的; 6 、向服务对象指定消防产品或消防设施施工维护企业的; 7 、向服务对象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8 、违法实施处罚、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以赞助方式变相收费的; 9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