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制止赠送和接收“红包”规定》的通知

我支队遵照福建省消防总队纪委要求,在部队内部开展制止赠送和接收“红包”教育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规定:

1 、各级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坚持不赠送、不接受“红包”,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2 、各级领导班子和消防监督人员应廉法自律,不给上级送“红包”,不接受下属和有关单位赠送的“红包”,或以各种名义变相赠送和接受“红包”。

3 、对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单位由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送出的款项,并提供有关人员接收“红包”的证据,否则由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所有损失的款项,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 、对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应在一个月之内上交支队纪委,超过一个月不上交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 、支队设立举报电话: 2785623 2785638

敬请各级机关、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实施。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