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屿区公安消防大队关于开展2006年国庆期间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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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台湾妈祖联谊会和台湾大甲镇谰宫特大进香团、“十一”黄金周、中秋等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和《福建省消防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实际,根据支队要求,大队决定今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庆期间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公安分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防止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坚决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为确保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提供良好保障。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5、设置电脑50台以上的网吧 6、县(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7、广播电台、电视台;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8、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9、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0、发电厂(站)及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1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2、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及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三、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工作要求: 对发现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该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该限期改正的必须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大队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屿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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