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抽查的公告

[2006]秀公消19号

   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和《福建省消防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秀屿区公安消防大队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 抽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五)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抽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检查中的第(三)、(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三、抽查时间和要求:2006年7月6日至10月15日共100天,分自查自改和执法检查两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7月6日至31日)。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同时积极配合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做好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执法检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15日)。在执法监督检查中,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检查,严禁走马观花,弄虚作假,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要坚决要求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将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四、火灾隐患举报方式:

火灾隐患举报电话:0594-2785623,或通过秀屿消防信息网(http://www.xiuyu119.com)进行投诉。

五、监督抽查结果和重大火灾隐患公布的方式:

监督抽查结果及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将通过当地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秀屿消防信息网(http://www.xiuyu119.com)上予以公布。

此公告。

秀屿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00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