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公消[2005]第8 号 关于集中开展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下同)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历史“欠帐”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存在大量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导致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去年吉林省吉林市“2·15”中百商厦和湖南省常德市“12·21”桥南大市场特大火灾,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有效改善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决定自2005年5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深入贯彻国家6部局办通知要求,切实改善我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现制定大队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6部局办通知要求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防止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为构筑“平安福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发挥好消防职能主力军的作用,经研究,大队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陈海鹰; 组员:郑俊新、杨志鹏、袁世青。 三、专项治理范围 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三、专项治理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 2.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8.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五、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按宣传发动、自查自改、复查执法、抽查监督、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5日至5月31日)。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由林启承任组长,公安、建设、规划、经贸、外经贸、工商、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明确各部门的治理工作职责。同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治理工作公告,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以单位自查自改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区政府将组织各部门召集其分工范围内的商场、市场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召开会议,明确治理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按治理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澄清底数,摸准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并于6月15日前将所分工范围的商场、市场基本情况报送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各商场、市场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先行自查自改,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内容的,要立即改正;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的,要于6月15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许可手续;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内容的,务必自行拆除;对自查发现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本阶段内整改完毕;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已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复查执法阶段(7月1日至8月25 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法律、行政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未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补办相关消防许可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的,要责令其依法予以拆除,单位不拆除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或强制其于8月23日前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的,各职能部门应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查处;对于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商场、市场,应立即在周边增建市政消火栓或进行市政给水管网改造,确保消防用水,现阶段整改确有困难的,于8月23日前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于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的,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隐患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行政拘留。 在治理工作中,公安消防部门应将需要报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或决定停产、停业的商场、市场,以及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中遗留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依照程序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底前整改完毕。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或对其证照进行暂扣、吊销。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6日至9月1日)。根据各部门上报的专项治理情况,区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对各乡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和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治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军政主官一起抓。同时,做好迎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省区组织的联合督查组对我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抽查与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执法为民,创新执法观念,严格依法整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分工负责制和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考评制度。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标本兼治,建立机制。认真解决消防隐患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问题,切实落实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