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监督抽查工作的公告

    

夏季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爆炸事故的多发期,为有效改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实加强我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监督抽查的时间

抽查时间2006年6月30日至2006年8月30日共为两个月,分两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6月30日至7月20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改,并及时填写《2006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自查登记表》(通过莆田消防信息网(http://www.ptxf.com)下载)于7月20日前上交区公安消防大队,由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列管的消防一级重点单位要把此《登记表》按以上规定时间上交莆田市公安消防交支队监督处。

(二)抽查执法阶段(7月21日至8月30日)。自查自改阶段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将组织监督人员对全区范围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将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将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二、监督抽查的对象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液化石油气和易燃可燃体的罐装站、储配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点);

5、经营(包括批发)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总量达200Kg以上的化工商店。

三、监督抽查内容的重点

1、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情况;

2、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

3、单位内部的防火检查和巡查,特别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情况;

4、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单位的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情况。

四、要求

请各位单位认真准备,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检查工作,检查的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联系电话:5887119

特此公告

附:《2006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自查登记表》

秀屿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